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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歸縣電子商務進農村升級版項目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時間:2019-11-12 16:29
來源:秭歸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湖北省2019年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建設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指引》確定的,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縣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建設完成并投入運營且符合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范圍和標準的項目。
第二條 要加強對示范項目的監管,定期組織開展聯合督促檢查活動,確保各示范建設項目的質量。
第三條 工作中發現項目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指出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項目承辦單位資格,另行選定承辦單位。
第二章 項目選擇
第四條 根據我縣實施方案,制定相應的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縣財政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擇優選擇承辦單位。
第六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招標或專家評審等辦法遴選相關項目承辦企業,在縣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項目及其承辦企業,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成立秭歸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工作,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點的顯著位置設置“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標識。
第八條 制定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經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核定后,報領導小組備案,如有調整,應正式行文并說明理由再次備案。
第九條 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全面、準確、集中在縣政府網站公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項目的內容、資金安排和決策過程等信息。
第十條 定期公示各項目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要求、項目承辦單位名稱、扶持資金額度、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確定財政扶持該項目的決策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責任人等,督促項目承辦單位按期完成工作。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對項目建設、驗收、補助、公示等各環節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做到資料詳實、手續齊備、程序合規。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是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責任主體,對綜合示范具體項目的驗收工作負總責。
第十三條 示范項目驗收按照縣政府印發的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以及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辦單位向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受理驗收申請后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制訂驗收工作方案,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或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做到每個項目逐一實地驗收、核對驗收材料原件及相關數據。驗收結論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兩種,驗收完成后應在驗收意見書上簽字確認驗收結論,并對驗收的真實性負責。企業提交的驗收材料及所有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由縣商務和財政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應在工作開展一年半時間內完成全縣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并形成驗收報告,報告包括全縣所有項目的驗收結論、主要做法、工作亮點、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確保中央、縣財政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經驗收合格的項目須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示至少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方可向項目承辦單位撥付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如根據合同約定依項目進度預撥資金予以支持,預撥資金最多不超過擬補貼額度的30%,待項目如期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剩余部分資金。如項目未能如期通過驗收,追回前期預撥資金。
第二十條 對騙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外,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項目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將對各示范項目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并定期通報督查結果。將示范項目建設情況納入對各相關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確保項目建設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 縣商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開展績效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秭歸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湖北省2019年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建設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指引》確定的,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縣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建設完成并投入運營且符合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范圍和標準的項目。
第二條 要加強對示范項目的監管,定期組織開展聯合督促檢查活動,確保各示范建設項目的質量。
第三條 工作中發現項目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指出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項目承辦單位資格,另行選定承辦單位。
第二章 項目選擇
第四條 根據我縣實施方案,制定相應的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并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縣財政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擇優選擇承辦單位。
第六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招標或專家評審等辦法遴選相關項目承辦企業,在縣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項目及其承辦企業,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成立秭歸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工作,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點的顯著位置設置“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標識。
第八條 制定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經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核定后,報領導小組備案,如有調整,應正式行文并說明理由再次備案。
第九條 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全面、準確、集中在縣政府網站公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項目的內容、資金安排和決策過程等信息。
第十條 定期公示各項目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要求、項目承辦單位名稱、扶持資金額度、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確定財政扶持該項目的決策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責任人等,督促項目承辦單位按期完成工作。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對項目建設、驗收、補助、公示等各環節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做到資料詳實、手續齊備、程序合規。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是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責任主體,對綜合示范具體項目的驗收工作負總責。
第十三條 示范項目驗收按照縣政府印發的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以及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辦單位向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受理驗收申請后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制訂驗收工作方案,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或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做到每個項目逐一實地驗收、核對驗收材料原件及相關數據。驗收結論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兩種,驗收完成后應在驗收意見書上簽字確認驗收結論,并對驗收的真實性負責。企業提交的驗收材料及所有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由縣商務和財政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應在工作開展一年半時間內完成全縣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并形成驗收報告,報告包括全縣所有項目的驗收結論、主要做法、工作亮點、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確保中央、縣財政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經驗收合格的項目須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示至少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方可向項目承辦單位撥付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如根據合同約定依項目進度預撥資金予以支持,預撥資金最多不超過擬補貼額度的30%,待項目如期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剩余部分資金。如項目未能如期通過驗收,追回前期預撥資金。
第二十條 對騙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外,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項目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將對各示范項目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并定期通報督查結果。將示范項目建設情況納入對各相關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確保項目建設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 縣商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開展績效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秭歸縣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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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晏黃媛審核:孟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