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擊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工作宣傳
時間:2025-06-09 16:26
來源:秭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1、以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形式非法集資。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中介機構相互串通,以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銷售,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團購優惠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甚至是“一房多賣”。
3、以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中,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銷售房產份額、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承諾高額回報,誘導銷售房地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4、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房地產金融業務為名義的非法集資。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屋租賃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等互聯網平臺合作從事金融業務,通過“眾籌買房”“首付貸”等形式違規、超范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5、租賃市場非法集資風險。房地產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居間、租賃合同約定,超范圍向社會公眾開展吸收和發放資金業務,發布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資訊。
二、如何防范以“房地產開發”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
2、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銷售,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團購優惠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甚至是“一房多賣”。
3、以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中,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銷售房產份額、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承諾高額回報,誘導銷售房地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4、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房地產金融業務為名義的非法集資。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屋租賃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等互聯網平臺合作從事金融業務,通過“眾籌買房”“首付貸”等形式違規、超范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5、租賃市場非法集資風險。房地產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居間、租賃合同約定,超范圍向社會公眾開展吸收和發放資金業務,發布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資訊。
二、如何防范以“房地產開發”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
以項目開發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往往因為有“項目”做幌子,更容易吸引社會公眾眼球。社會公眾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1、要具備基本常識。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房屋還需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要理性分析。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考察,實地考察項目開發及項目進展的真實情況。
3、要有投資風險意識。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要正確判斷自己的抗風險能力,更要認識到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三、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相關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參與非法集資不僅責任自擔,如果還為非法集資犯罪提供幫助、充當資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費等的,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秭歸縣防范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投訴、舉報電話:0717-2880352
1、要具備基本常識。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房屋還需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要理性分析。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考察,實地考察項目開發及項目進展的真實情況。
3、要有投資風險意識。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要正確判斷自己的抗風險能力,更要認識到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三、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相關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參與非法集資不僅責任自擔,如果還為非法集資犯罪提供幫助、充當資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費等的,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秭歸縣防范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投訴、舉報電話:0717-2880352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編輯:秦華審核:葉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