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政設施和城市綠地、樹木審批事項實施并聯審批和告知承諾備案制的通知
局屬二級單位、機關各股室: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鄂發〔2020〕6號)、省自然資源廳等七部門《關于實行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并聯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自然資發〔2020〕 22號)、《宜昌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清單》(宜辦發〔2020〕 11號)等文件精神,為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最大程度激活市場活力,現就工程建設涉及市政設施和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實施并聯審批和告知承諾備案制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時間
自2020年7月15日起,實行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并聯審批和告知承諾備案制,對縣城區水電氣外線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等實行一表申請、并聯審批、同步辦理。
二、審批時限
審批時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
三、適用范圍
(一)對縣城區域用水、用電、用氣接入工程需要穿越城市道路不超過15米、線路長度不超過200米的項目實施告知承諾備案制。
(二)工程建設項目占道小于100米,范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工期不超過2個工作日的且未位于機要單位和名木古樹30米范圍內不再進行市政建設類審批,建設單位按照標準恢復,采用告知承諾,加強事后監管。
(三)工程建設涉及市政設施和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實施并聯審批。
四、相關要求
(一)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城管部門在作出決定后3日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且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糾正申請人的不法行為,產生不良后果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城管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未履行告知承諾制有關義務的,自確認并記錄其不誠信信息之日起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備案制的辦理方式。
(三)優化市政建設審批制度。減免水電氣外線接入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類占道、挖掘修復費,由項目實施主體自行按標準修復。對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申請人不愿意按告知承諾備案制辦理的,城管部門應當減化環節、壓減材料、降低成本,壓縮時間,高質高效審批。
秭歸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