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歸縣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秭歸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各煙葉收購站(點)、專賣管理所(市場部)、機關各部門: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秭歸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秭歸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為加強秭歸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省政府“放管服”要求,結合當前全縣人口、交通、經濟和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秭歸縣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秭歸縣煙草專賣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規劃及具體實施。
第四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按照一店一證原則按需設置,遵循滿足消費、便民利民、登記優先、退一進一、合規即辦、定期公示的原則,確保零售點行政許可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類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
7.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類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準予經營證明并在有效期內的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相對固定場所除外);
2.沒有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4.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5.經營場所為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待拆遷建筑的;
6.一個經營地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類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類
1.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及中小學校正門口間距3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3.黨政機關內部、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等政府、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五)不符合本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相關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含小區公約、鄉規民約)明令禁止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
第七條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標準為:煙草制品零售網點規劃布局以城鎮(縣城居委會及鄉鎮集鎮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下同)、農村(鄉鎮集鎮以外的其他所有村委會,下同)為2個區域類型,分別確定一定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增減數量比例,并在每年年初向社會進行公布。城鎮區域許可證增減數量比例應明確到縣城各居委會、鄉鎮集鎮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農村區域許可證增減數量比例以鄉鎮為單位計算。
第八條當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未達到年度市場容量飽和度時,對符合本規劃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核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當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達到年度市場容量飽和度時且不予許可原因屬于本規劃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按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建檔,實行“退一進一”管理模式,登記建檔先后順序情況可實時查詢;
當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有退出情形時,煙草專賣局根據登記建檔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復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予以審批發證。
第九條登記建檔的申請人在登記建檔期間因無證經營被查獲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的,或者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人員或黑名單人員的,取消其登記建檔資格。第十條殘疾人、低保戶、下崗職工、復員退伍軍人、三峽移民后扶人員、就業困難的大中院校畢業生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必須本人經營,不得擅自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理。
“在同等條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內申請,均符合辦證法定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又同屬特殊群體的,則按申請受理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辦證。
第十一條經營主體(近3年無違法記錄)發生變化原證注銷后(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除外),在原址重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符合“退一進一”原則,無需登記建檔,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原經營場所被拆遷的,持證人應自停止進貨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次性變更地址申請,無需登記建檔,依法辦理。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導致經營場所在中、小學校正門口間距30米范圍內需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持證人應自收到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責令變更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次性變更地址申請,無需登記建檔,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家庭經營(工商營業執照組成形式為家庭經營)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主體在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變化的,符合“退一進一”原則,依法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縣煙草專賣局每年1月對外公布本年度城鎮、農村2個區域類型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增減比例,并于每月初公布全縣各區域單元上月煙草制品零售點新辦、退出數量、月末存量。
第十五條連鎖經營門店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遵循“一店一證”的原則,應當根據各個分店所在位置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經營地址是指明確到街道小區、村組、門牌號、門店號的地址。
第十七條經營場所指為不特定消費者提供煙草制品零售服務的平層開放式場所,應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費者所辨識的特征,有專門陳列煙草制品的柜臺、貨架等經營設施,經營業態應為七種(商場、超市、煙酒店、食雜店、便利店、娛樂服務、其它類)。
第十八條本規劃中的間距是指申請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進出口中央與參照物正門口中央之間的距離。有多個門的經營場所以當初確定正門中心線為基點,該距離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
第十九條對符合原合理布局規劃已申辦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在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可正常經營,有效期截止后不符合本規劃的不再延續。
第二十條縣煙草專賣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法規、專賣(內管)、客服、配送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委員會,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分年度對本規劃中零售點布局標準進行調整,并及時向社會予以公布。如遇政策、重大社會變化(如疫情)等情形發生,規劃委員會可適時調整零售點布局標準,并公告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劃實施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劃由秭歸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劃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此前發布的《秭歸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實施辦法》(秭政規〔2010〕6號)不再執行。
秭歸縣煙草專賣局
2020年8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