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在我縣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下列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執行、不服從、不配合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妨礙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進行信息收集、人員登記、車輛檢查、防疫檢疫、醫學觀察、強制隔離、疫區封鎖等管控措施的;
二、來自疫情發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觸者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員,隔離期間,未經準許擅自外出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違反隔離規定的;
五、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不聽從勸阻,制造事端的;
六、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謾罵、侮辱、威脅、傷害醫護人員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員的;
七、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造謠滋事,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口罩等防護物品、物資的;
十、違規組織或參加聚集、聚會、聚餐,以及打牌、賭博,違規開(復)工、開(復)業的;
十一、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阻礙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控物資運輸車輛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十二、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十三、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十四、違規傾倒、處置口罩等含新型冠狀病毒的有害垃圾或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五、未取得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誤診、交叉感染等不良后果的;
十六、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殺害、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七、串聯、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游行、集會、聚眾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上述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警告、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秭歸縣人民法院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秭歸縣公安局 秭歸縣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